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有关调整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选择合理,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一系列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调整方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过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调整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