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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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

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

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出具

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

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公司 2015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作为黄

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

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

考核要求,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第

三个行权期相对应的股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2013-201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

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6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提交了 2016 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

于独立判断,认为:2016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

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同意将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

八、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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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九、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投资建设的基础上,用部

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银行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同意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吴慈生、王斌、陈结淼、崔咪芬、郭倩倩

二 O 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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