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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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邦讯技术 公告编号:2016-006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2月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日至2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3日交易日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日下午15:00

至2016年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 区

4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庆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96,6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67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 7 人,代表股份 96,60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68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为 5 人,代

表股份 10,20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5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633,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公司股东戴芙蓉、杨灿阳、郑志伟、石河子融铭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因为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58,633,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公司股东戴芙蓉、杨灿阳、郑志伟、石河子融铭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因为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毛国权、封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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