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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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Address: 7/F Bank of Guangzhou Square Service Center, No.30 Zhujiang Dong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0, PRC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传远律师、赵剑发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6 年 2 月 3 日下午 3:30 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28 号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

景酒店 11 楼 12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3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出席股东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02,567,66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360%。经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1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人数为 57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508,5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80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0 名,代表股份数 254,076,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165%。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二)列席人员资格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二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相应内容一致,无新

提案提交、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表决程序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

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改稿)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076,194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3,514,194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076,194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3,514,194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

5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投票

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出具,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邓传远

主任签字:

王晓华 赵剑发

2016 年 2 月 3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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