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3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
收到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 0291 民初 789 号《民
事裁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
法定代表人:沈健生
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费智
二、裁定情况
原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龙源”)加工合同纠纷,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向江苏省无
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龙源银行存
款 3,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龙源银行存款 3,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
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执行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