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014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3 日 15:00 在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
议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7,970,2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5.44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7,970,26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44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9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0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97,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本次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刘桂文、蔡虹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19,1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7,970,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19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认为:欣泰电气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