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裴骏先生、曹智杰(TSAO,CHIH-CHIEH)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国权 李丹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