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6-01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1 月 16 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决定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以超募资金 1 亿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执行中标
项目的管道生产、供应任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宁夏青
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08)。
2016 年 1 月 22 日,经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全资子公司完成
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1 月 23 日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
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10)。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襄阳西街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湖北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募集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襄阳西街支行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湖北青龙
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 已在丙方 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 账户(以 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42050164604100000023,截止 2016 年 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7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主营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和乙
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
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
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锋、周春晓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
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