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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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本年度内,监事
会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并客观、独立地发表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现将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运作情况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八次会议,会议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5 年 1 月 28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大连吉通燃气有限公司 65%股权的议案》;
2、《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大连易世达燃气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二)2015 年 2 月 15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 2015 年与主要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2015 年 3 月 19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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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5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五)2015 年 5 月 5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六)2015 年 5 月 26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公司 20 楼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
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七)2015 年 8 月 15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八)2015 年 10 月 2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无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各期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
务管理、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和格式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编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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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和用途。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
要求。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的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1、2015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大连吉通燃气有限公司 65%股权的议案》和《关于转让控股子
公司大连易世达燃气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公司决定分别以人民币 28425
万元和 1530 万元将所持有的吉通燃气 65%的股权和易世达燃气 51%的股权转让给
大连天诚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吉通燃气和易世达燃
气的股权。上述两项议案均经 2015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转让参股公司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公司决定以
人民币 5230 万元将所持有的山东鑫能 49%的股权转让给廊坊华本油气技术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山东鑫能的股权。
上述交易均由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了募集资金的实效管理,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上述处置资产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五)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2015 年度,公司未发生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就为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15-033,
除此之外,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额度不超过年度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行为。
(七)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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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阅以及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与运作情况进行仔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和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规范性要求。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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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