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以资产
抵押向银行贷款展期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
真细致地审核了本次董事会的议案,现就本次审议的公司拟以资
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展期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贷款展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系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促进公司生产
经营的良性发展,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文君、李晓东、马志强、王天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