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作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的《万润股份: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5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16年度计划的议案》、《万润股份:关于续聘2016年度公
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6年公司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经
营所必需,且各交易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市场价格公允,关联交易行
为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已连续为公司服务三年。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恪尽职守、履行其职责,我们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机
构。
上述议案必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万润股份: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5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16年度计划的议案》时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 辉
邸晓峰
佐 卓
2016 年 02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