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经营
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银行申请总额
最高为人民币9,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独立董事:
姚焕然 赵国庆 马治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