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资产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公司初始投资成本 4 亿元为基础,并以中京民信(北
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圣雄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6.28%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京信咨报字[2016]第 003 号)
的评估结论为依据,同时结合中泰化学增资并成为控股股东后对于新疆圣雄业务
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新疆圣雄未来的发展前景,经过交易双方充分谈判协商而
确定的,定价公正、合理,价格公允。
2、本次股份转让可保证公司全额回收初始投资成本并取得预计 5000 万元的投
资收益,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资产质量状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并
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3、本次资产出售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已获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还将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出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天义_____________
李德峰_____________
汪月祥__________ __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