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8: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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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9 证券简称:赣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

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1 号)文核准,

公司向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58,240,000.00 元,扣

除 承 销 费 ( 包 括 保 荐 费 ) 人 民 币 6,474,720.00 元 后 , 将 募 集 资 金

2,151,765,280.00 元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再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259,000.00 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0,506,280.00 元。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6〕

1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与中信银行南昌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8115701012900027255,截止 2016 年 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贰拾壹亿伍

仟壹佰柒拾陆万伍仟贰佰捌拾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

三期发电厂扩建项目、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融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融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应当配合华融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融证券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华融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金印(429006197812305210)、

汪绮(11010819761124544x)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南昌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

的资料;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南昌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华融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南昌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南昌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融

证券。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融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融证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融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时,需提前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函,并同时将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一并交予公司留存,且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融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融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融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

华融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华融证券、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华融证券义务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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