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3 06: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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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1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过

户登记确认书》,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资公司”)向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协议

转让的本公司 50,305,853 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

后,大商集团持有本公司 50,305,853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6.15%,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 16,987,732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45%。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编号为临 2015-083 号《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

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2016 年 2 月 2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日召

开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

主席的议案》。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和 2016 年 2 月 3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编号为临 2016-004 号、005 号和临 2016-012

号、013 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 9 名,由 5 名非独立董事

和 4 名独立董事组成,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成员 7 名,其中,4 名监事由公司监事会提名,其余 3 名监事

为公司职工监事。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依据包括: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

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

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

1

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二)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包括: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释义第七款:实际

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认定结果

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 19 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公司此次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

严格按照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情形的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转让方案,履行相关内部决策和报批程序,且已获国务院国资

委审核批准。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

编号为临 2015-082 号《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

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2、国资公司与大商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①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董事会设置方案为:国资公司推荐董事

人数为 1 人,大商集团推荐董事人数为 4 人。原独立董事人选保持不

变。董事长由大商集团推荐的董事担任。

②友好集团监事会中,国资公司推荐监事人数为 2 人,大商集团

推荐监事人数为 2 人,职工监事 3 人,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公司推荐的

监事担任。

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友好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总经理、总

会计师或负责人依据《公司法》、友好集团《公司章程》产生。友好

集团管理团队及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原则上保持平稳。

3、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编号为临

2015-077 号《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国资公司和大

商集团已分别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披露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在指

定媒体上发布的报告书全文。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

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与治

理状况,认定大商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大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牛

2

钢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股权转让前后公司股权控制情况

(一)股权转让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股权转让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1.60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股权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牛钢先生,公司与实际控制

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牛钢 其他 11 名自然人股东

51% 49%

大连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25%

葛奇鹏 大商集团鞍山商业投资管理 上海红上商贸 浙江报喜鸟服饰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 30% 25% 19%

100%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16.1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3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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