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2-03 06: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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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

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结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

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工作。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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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

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

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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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的薪酬及

奖惩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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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可

以行使以下职权:

批准500万元以下的交易事项;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交易事项,并报

董事长核准;负责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3000万元以下的交易

事项,并报董事长核准;负责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

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对外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

债务重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授权不得合并使用,交易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

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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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

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金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

事项。

第十五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

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日以上时),

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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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一) 对公司附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公司附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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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3、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

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

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

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

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

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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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

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济师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 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经营活动;

(二) 组织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目标、

年度经营计划、企业经营策略与经营方针;

(三) 负责各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分解,督促检查年度经营计划的落实

情况, 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 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研究和处理企业的重大经济问题,审

核企业的重要经济文件;

(五) 对有关经济信息与经济资料的收集、整序、分析、存储与传递

工作

(六)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筹融资计划,拟订资金筹

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

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

分析;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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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四)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

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

(五)协助总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

等问题作出决策;

(六)参与贷款、担保、对外投资、资产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

营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

(七)参与公司业务整合、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

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

审查;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工程师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材料设备管

理等的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建立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体系、环境卫

生保障体系等;

(三)主持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技术性

文件;

(四)组织制定公司工程质量应达到的目标,制定和实施纠正预防

措施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参与、审核各分、子公司工程的质量控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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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批准公司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安全施工的技术

文件,并监督其实施;

(六)主持和审核招投标工作文件、合同管理工作;

(七)对各类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岗位培训与考核;参与员工的

业绩评定;

(八)审核公司技术质量、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协助总经理制定、

实施年度工作目标;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

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

核,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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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之职权、职责由《上海凤凰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章 总经理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

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协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要事项及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生产经营分析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指令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于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总

经理办公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参加会议。应参加会议

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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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天内召集临时总经

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二名以上监事提议时;

(四)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召开时。

第三十二条 以下议题应当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一)公司年度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总结;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四)提请董事会任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任免董事会任

免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执行董事会重要决策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拟订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

总经理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

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

决定或搁置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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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由授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做出决定,

并于会后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需报告和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准备和递交。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各成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后,对需要向董事会

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报

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议召开董事会或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总经理班子拟投资项目或重大资本运作时;

(二)公司拟投资项目投资环境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投资效益难

以保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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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资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

(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

著影响时;

(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时。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

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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