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2 月 2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刘赛辉、胡瑶
联系电话 021-23219551、021-2321961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312
上市日期: 2001 年 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137,485,573 元
法定代表人: 李永河
注册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 22 号
联系人: 常永斌
联系电话: 0375-3804039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
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平高电气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
平高电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平高电气募集资金使用;
督导平高电气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平
高电气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平高电气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01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平高电气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20,000 万元之事项,预先投
入金额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且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置换金额与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一致,未违反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
诺,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海通证券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出具了保荐机构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平高电气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平高电气能够积极配合尽职
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平高电气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
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
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高电气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
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平高电气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平高电气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平高电气持续督导期间的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