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柏堡龙”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对公司经营管理可能存在高风险的领域进行了评价,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对职能部门的控制、对外投资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
对外担保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资产管理、设计研发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包括未能准确把握、跟随流行趋势变化的设计风险,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无法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的风险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内控制度》、《采购与付款
内控制度》、《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工程项目内控制度》、《固定资产内控
制度》、《存货内控制度》、《设计开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预
算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编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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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
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
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
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
过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缺失或监督无
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
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
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
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
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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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根据是否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是否能合理保证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实现对内
部控制缺陷进行判断。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则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显著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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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柏堡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管理
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审计资料,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并
现场走访公司经营场所,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人员沟通交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柏堡龙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的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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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邵立忠 吴九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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