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6-16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日18:00在公司2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
月29日以通讯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宝安鸿基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由监事长苏国珍主持。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公司2015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11月26
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金额不超
过95亿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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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相关规定,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
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
适当时机实施本次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包括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投资者。除东旭集团外,其他的
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合法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上述发行对象中,东旭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东旭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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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99,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8%。除此之外,目前公司尚未有其他
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
公司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2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公司可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日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进行调整。
具体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
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
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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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
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
具体认购价格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5 亿元。公司本
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上限除以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其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计划以不低于 30 亿元现金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具体发行数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视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
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东旭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东旭集团外,
其他特定投资者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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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认购方式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累计装机容量为1,150MW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投
资建设营。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额,公司将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
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
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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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
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11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
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
和发行数量上限,并更新了《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推进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慎重考虑,公司拟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并相应更新了《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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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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