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通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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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ANHUI All-BRILLIANT LAW FIRM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张方、王鑫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已经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基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证

券交易所要求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发布了《茂

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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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

(二)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 2:00 在河北省秦皇岛市

海阳路 200 号秦皇岛丽都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 日——2016 年 2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 日上午 9:30 至 11:30,当日下

午 1:00 至 3: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 22 )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98,888,944)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4.14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396,172,6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111)%;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16,2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68)%。

各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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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系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

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前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

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将公司住所(注册地址) 迁至深圳市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08,905,7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52.3719)%;反对股份(13,677,941)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3.4290)%;弃权股

份(176,305,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

和)的(44.1991)%。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公告所

列示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该议案未获出席会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提案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将公司住所(注册地

址) 迁至深圳市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未获通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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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 方

负责人:朱世贾 王鑫磊

二 0 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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