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2-03 0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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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及以上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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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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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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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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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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