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南京全信传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核查后,发表以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使经营管理者
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
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七、对《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南京全信传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竟成 赵雪媛 高允斌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