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
供的资料,对 2016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执行情况及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
安排情况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 2016 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
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
易内容合法有效,价格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此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必需,有利于公司生产的持续稳
定开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该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丰
富的执业经验,其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
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
和生产经营情况;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的审计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内控审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估计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变更对公司
已披露的财务报告无需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