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晖: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奇)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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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在2015年度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的各项议案,科学发表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为公司2015年度经营计划及各项

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201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认为:2014年度公司运作正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任期内,

2015年度内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事项,公司都提前通知本人并提

供了资料。本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审议,积极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沟通,认真了解掌握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状况和重大经营活

动,并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情况,也未对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015年公司共计召开4次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

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会 亲自出席 以 通 讯 方 式 委托出席 缺 席

议次数 (次) 参加(次) (次) (次)

林祺祥 11 7 4 0 0

(二)股东大会

1

2015年,本人出席了2015年3月31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12月

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5年内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年,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议

案,依据在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作出独立判断,

并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积极参与了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的沟通及监督工作,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

财务状况的情况汇报,并提出了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忠实地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15年1月22日,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修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及

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独立意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2015年3月9日,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公司

关联方资金占有和对外担保情况、会计政策变更及利润分配等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5年3月13日,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5年4月28日,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聘

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5年8月18日,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15年8月26日,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公

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七)2015年12月2日,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

公司向控股股东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管理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

况进行了调查,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

行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四)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学习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今年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以

加强和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

识。

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在

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继续加强同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加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

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经验给公司的

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全奇

二 O 一六年二月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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