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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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

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

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

财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利于提高本次发行公司债的工

作效率。同意公司按照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发行公司

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

运作的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一致认为董事

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

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3、关于候选人黄壮勉先生目前正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黄壮勉先生自2006年以来即担任公司核心领导职务,为公司

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和坚定执行者,且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具有巨大影响,同时前述调查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其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因此,提名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有利于保持公司

领导层稳定,保障公司更好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综上,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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