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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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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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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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2016]第 008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之子公司陕西拓

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合风电装备制造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合风电”)签订《榆阳二期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项目合同》合

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进行了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天合风电的基本情况

天合风电在吉林省洮南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吉林省洮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为杨智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营业期限

为 2010 年 4 月 30 日至 2040 年 4 月 29 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天合风电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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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天合风电签署协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天合风电作为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协议签署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采购合同》由贵公司与天合风电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信达律

师审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采购合同》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天合风电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采购合同》的合法资格,

《采购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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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王小梅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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