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卢楚隆先生的任职资格及能力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和
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卢楚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的有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项品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邱碧开先生为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张十中先生、张金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邱碧开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经过调查了解,邱碧开先生的教育背景、任
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要求;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邱碧开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志军 赵 华
吴春苗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