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本次增加自有闲置资
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在保证公司正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较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
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较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额度
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徐宗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