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常
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的议案》后认为:本次修订的《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现金分红政策。
三、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创业板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因此,我们对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应对措施与相关承诺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与作出的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冠华 郑洪涛
王佐林
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