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20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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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202 号
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太空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通过决议,
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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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立先生主持,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1 号 3 号楼 12 层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审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5 人,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2,168,1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58.9303%;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5,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2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3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063,42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0.130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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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对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樊立先生、樊志先生自愿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樊立先
生、樊志先生自愿回避本议案的表决,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
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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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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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股会字[2016]A0202 号)的签
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经办律师:施 刚
经办律师:李守鹏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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