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板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20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股会字[2016]A0202 号

致: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太空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通过决议,

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1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立先生主持,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1 号 3 号楼 12 层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审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5 人,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2,168,1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58.9303%;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机构代表。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5,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2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3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063,42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0.130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2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对于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樊立先生、樊志先生自愿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32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樊立先

生、樊志先生自愿回避本议案的表决,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

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3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股会字[2016]A0202 号)的签

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隽 经办律师:施 刚

经办律师:李守鹏

2016 年 2 月 2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立方数科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