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众昇: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1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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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2

月2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空港工业园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1月11日公告

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2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

空港工业园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6年2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1日15:00至2016年2月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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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共 29 名,代表股份 106,748,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64%。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与 PT METAL SMELTINDO SELARAS 签订

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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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2月2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陈 枫

刘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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