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推
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3亿元。公
司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根据本次回购预
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且具体回购价格和数量由公司
根据回购预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具有一定弹性,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将确保公司有
能力以自有资金择机支付回购价款。此外,公司具备良好的外部筹资能力,若在股份回
购期间存在新的投资需求,公司完全有能力在保证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的同
时,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满足正常的投资需求。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
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志强 郑振龙
陈少华 刘志云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