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本次聘任是在
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
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劵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劵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人民币 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授信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由公司股东郭松森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
信用于采购生产经营用原材料及配件等,期限一年。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可以
满足公司扩大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
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
公司股东郭松森先生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合
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 8000 万元综合授
信额度,期限为一年,并同意郭松森先生向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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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艳 佟桂萱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