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8: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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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57 股票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16-20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6 年-2018 年)

为完善和健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

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

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股利分配时间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和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情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提出、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变更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投资者

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当年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五、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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