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关于签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2 05: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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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6-03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关于核准国机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17 号),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000,000 元(含 2,000,000,000 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第一期)1,000,000,000 元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采用网下面向合格投资

者询价簿记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 1,000,000,000 元,可超额配售

1,000,000,000 元。截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公司实际已向合格投资者询价簿记方

式发行 1,000,000,000 元公司债券,扣除承销费用 5,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 995,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汇入公司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共同签订了《关

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人民币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1250501040030540 995,000,000

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

三、《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已开立本次债券的唯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该账户的预留印鉴由公司预留,公司预留其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如果发生预留印鉴人员变更,公司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

券,并按开户银行要求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三)开户银行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后每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

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同时将此对账单抄送中信建投

证券。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时,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事先通知

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的本次债券项目主办人员李彦芝、丁旭、龙海

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并对该等资料负

有保密义务;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中信建投证券本次债权项目主办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

(五)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员,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主办人员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员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中信建投证券未按照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联系方式不真实、不

准确造成的后果与开户银行无关。

(六)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如开户银行怠于履行

监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及/或未将

该等对账单抄送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

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另行寻找一家能执行本协议的监管银行,开户银行应当

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本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予以终止: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本次债券本息全部偿付完毕。

(八)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

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 8 份,三方各持 2 份,上报债券主管部门 1 份,其余文本

留存备查。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报备文件

公司与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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