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1 23: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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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6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

时)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

出席董事 9 名,其中向锋、田含光、李伟东、张田余、钟刚强以通讯方式出席。

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

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石桂生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做出

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腾讯公司洽谈并续签朗科大厦租赁合同的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8 票 反对:1 票 弃权:0 票

公司同意与腾讯公司续签朗科大厦租赁合同,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情

况及市场情况,与腾讯公司洽谈具体续租事项并续签朗科大厦租赁合同及相关补

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不超过 5 年)、物业管理费用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石桂生:反对《关于公司与腾讯公司洽谈并续签朗科大厦租赁合同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议案”)。

石桂生发言要点:

(1)不利于公司适时从资源低效运用状态中解脱,不利于公司长远利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0 年 1 月创业

板上市募集 6 亿多元人民币资金的 6 年多以来,未成功实施完成过任何一项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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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除已经转让的广西项目外,至今也未提议、未讨论、未审议、未批准、未

实施过任何其他投资项目,如今数亿元资金长期趴在银行只能获取活期或定期利

息。朗科大厦作为公司唯一的产业用房,其中部分基建支出由募集资金所置换,

至今未得到有效运用,有效的自用面积不足 20%,只能靠收取租金维持建设成本

对应的资本收益。目前,国家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高潮中,双创活动空前活跃,

公司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身处深圳南山高新技术园区这一国家级科技创新

前沿阵地,如同逆水之舟。若赞同该项交易,将使超过朗科大厦计容积率建筑面

积四分之三的经营场所在未来数年内不能用于公司主业发展中,使公司主要资产

低效运用的状态一直延续,紧缩了公司未来扩张主业或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生产

办公空间。由于有租金形成的利润保底,公司处于温饱不愁状态,但同时,数年

来公司没有成长和发展。不从这种状态中解脱,不利于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从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这一根本利益出发,产生足够动力、压力和紧迫感去寻求

有含金量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存在继续失去几年的风险,不利于公司长远利益。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本人反对本议案。

(2) 若本议案得以通过,公司将因执行决议而给随即订立的合同留下重大

瑕疵,若未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届时公司将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可能蒙受损失。

2014 年 5 月,公司收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协议类空置厂房参与

调剂资格审查的批复(深科技创新高新复【2014】210 号)》,该文件明确答复公

司,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

济特区高新技术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

文件规定,朗科科技不具备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不同意公司朗科大厦产业

用房参与统一调剂。若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资格但执意出租朗科大厦大部分面

积,则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广东省

城镇房屋租赁条例(2010 年修正本)》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法律法规禁止的,

房屋不得出租、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第四十

二条第(三)款规定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等,若通过本议案进而订立合同,公司将陷入不利

处境。

2/4

虽然,一方面,从深圳特区立法动态看,深圳特区于 2014 年 6 月启动了《深

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起草工作,据悉可能以专门条款废止《条

例》,但这种废止主要是基于法规之间存在涵盖关系导致的,并不表明相关条款

将不施行,至今深圳特区也未明文废止《条例》或公布《条例》暂缓执行,且依

《条例》审核调剂资格至今仍然是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核心职能之一,故《条

例》的效力和权威性毋庸置疑。2015 年 8 月,深圳经济特区废止了《深圳经济

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表面上使《办法》失去了立法依据,相应的处罚条款也显

得不可行,但实际上,《条例》作为《办法》的主要立法依据之一仍然有效,且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被《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2010

年修正本)》及深圳经济特区一系列后立法规所覆盖,其被废止不能简单理解为

原规定全部不再施行,其他人也无权在深圳经济特区尚未明文废止《办法》的前

提下自行推定《办法》失效而不予遵守;另一方面,从高新园区管理实践看,目

前尚未发现因擅自违规出租产业用房而被查处罚款的案例,但同样,也未得到高

新园区管理机构做出的即使不符合《条例》和《办法》自行出租产业用房也不会

被查处的保证。自不自愿守法经营是个性质问题,违法成本和自身承受力是个数

量问题,在事关公司诚实信用重大原则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不应该以投机心

态去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基于审慎立场,本人反对本议案。

(3)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在明知交易可能涉嫌违法违规背景下仍然赞成本

议案,涉嫌未尽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为尽到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本人反对本议案。

鉴于本人已明确反对本议案,假若在公司通过一系列决议前提下,本人作为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即使在未来的合同上因需执行公司相关决议履行了签字义

务,本人也不承担因决议被通过、合同被订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法律后果。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3/4

决定于2016年2月19日下午14:30点,在公司19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议案。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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