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16-005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32号)核准,南京红太
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
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73,526,024股新股,发行价格为14.12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38,187,458.8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33,863,932.8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月19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005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高淳支行”)开设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工商银行高淳支行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工商银行高淳支行,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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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信证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4301019119001122087,截至2016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1,038,187,458.88元(人民币壹拾亿叁仟捌佰壹拾捌万柒仟肆佰伍
拾捌元捌角捌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
偿还债务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储
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相应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募
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加武、赵少斌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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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相关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届满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