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作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在事前认可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的《关于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
的沟通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文洪 梅丽君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