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4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发
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详见公
告编号:临 2016-015);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
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即下文所称“本院”)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 0106 民初 831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
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
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6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马炜娜,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888 号 7
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俊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主要办公机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5 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
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