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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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16-012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2 月 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三湘大厦一楼湖南厅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1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71,383,12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822,677,76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48,705,36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3.3189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0.897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421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俞培俤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及主

持本次会议,委托公司副董事长董云雄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1 人,董事长俞培俤先生,独立董事林永经先生、

郭成土先生、马洪先生、张白先生,董事俞锦先生、俞丽女士、冷文斌先生

因出差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王文贵先生、罗钦洪先生因出差未能出

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22,577,762 99.9878 100,000 0.0122 0 0.0000

B股 48,656,164 99.8990 49,199 0.101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871,233,926 99.9829 149,199 0.0171 0 0.0000

2、 议案名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22,577,762 99.9878 100,000 0.0122 0 0.0000

B股 48,656,164 99.8990 49,199 0.101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871,233,926 99.9829 149,199 0.0171 0 0.0000

3、 议案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22,577,662 99.9878 100,100 0.0122 0 0.0000

B股 48,656,164 99.8990 49,199 0.1010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871,233,826 99.9829 149,299 0.0171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数

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 423,232,469 99.9648 149,199 0.0352 0 0.0000

份有限公司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议案

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 423,232,369 99.9647 149,299 0.0353 0 0.0000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修订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粤、周文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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