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均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审计机
构的要求,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
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6
年财务决算的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