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6-012 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786,946.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6 年 1 月 20 日
受理时间:2016 年 1 月 20 日
诉讼机构名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原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西藏自治
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藏 25 民初 1 号)。西藏金凯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
阿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 8,986,000 元、支付工程增量款
115,220 元、赔偿拖欠工程款利息 685,726.75 元,三项共计 9,786,946.75 元。
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2013 年 3 月 25 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冈仁波
齐国际大酒店太阳能集热热水及采暖工程合同书》和《普兰国际大酒店太阳能热
水机采暖项目工程合同书》两份施工合同。签订后金凯公司组织了施工,在施工
及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适用国家标准、实际施工与投标文
件之间的差异解决等事项存在争议,部分款项未予结算。目前本案由阿里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公司将组织律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和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书
(二)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