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6-13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2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5:00 至 2 月 1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 1011 号鸿基大厦 25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小将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2,906,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6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2,895,92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68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
0.00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607,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596,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1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 1.00《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用地及商品房销售事项的自查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04,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5,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议案 2.00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采取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04,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5,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议案 3.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04,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5,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议案 4.00 《关于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
的信托计划申请不超过 8 亿元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904,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5,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华英、李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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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宝安地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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