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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16)010034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高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
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
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
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高升控股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科技公司”)在高升控股公司完成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后才纳入高升控股公司控制
范围。虽然高升控股公司自实际控制高升科技公司后即开展对高升科技公司内部控制的初步评
价与完善,但由于受时间限制,高升控股公司无法确保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能够满足最短运
行时间,根据中国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小组于 2012 年 2 月 8 日发布的《上市
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中指导精神,高升控股公司未将高升科技公司
纳入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
我们认为高升控股公司未将高升科技公司纳入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符合证监
会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相应的未将高升科技公司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这种情况不构成
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汤家俊
中国注册会计师:汤甜甜
中国 武汉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