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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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

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

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自身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1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林菁 郑贵祥 王翊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文红 韩江春 刘思明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国华 褚建国 卞师军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吴玺宏 王新元

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赵胤亨 周军民 朱铭

_______________

王戈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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