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初步方案、认购协议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
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投资基于 LTE 的宽带无线指挥
调度系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有助于本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能
力,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实现。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初步方案。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林
菁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
案,林菁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林菁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部分股票的关联交易,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林菁的股份认购
协议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林菁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