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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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5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陈大魁先生于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16]1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众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

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浙江众成”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

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众成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

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大魁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

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

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大魁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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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大魁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众成”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14年7月22日,陈大魁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

卖出“浙江众成”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3.8%。

陈大魁在2014年7月22日减持“浙江众成”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

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众成”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

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

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大魁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

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

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是陈大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二、陈大魁先生致歉声明:

陈大魁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将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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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

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

大魁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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