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5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陈大魁先生于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16]1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众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
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浙江众成”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
别为1.99%和0.59%。新众嘉,是浙江众成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
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大魁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
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
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大魁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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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大魁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众成”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
2014年7月22日,陈大魁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
卖出“浙江众成”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3.8%。
陈大魁在2014年7月22日减持“浙江众成”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
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众成”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
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
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大魁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
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
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是陈大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二、陈大魁先生致歉声明:
陈大魁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将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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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
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
大魁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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