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2016 年 1 月修订)》的部分条款提出《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5 名为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原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完成后施行。”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原章程第二百一十
六条修改为:“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15 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2015 年【】月【】日)之日起施行。”
现提议修改为:“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2016 年 2 月 22 日)之日起施行。”
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规定,
弘高慧目作为持有贵司总股本30.60%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
因此,弘高慧目提议公司董事会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
增加临时提案《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请公司董事会予以核准,并于收悉本函
后 2 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告
知公司全体股东。(以下无正文)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 02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