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计划
第一条 释义
“事业合伙人计划”:是指在项目公司达到预定发展目标的前提下,以其核
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的团队(下称“核心团队”),通过增资或受让部分股
权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的合伙人股东,以充分激发创业激情, 加快公司成长
步伐。合伙人所持的项目公司股权,在未来项目公司达到更高的盈利水平后,由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证券法规所许可的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
第二条 计划的背景与目的
公司推出“事业合伙人计划”,并在未来项目公司中推进实施,能够极大提
高核心骨干的创业热情和发展动力。通过实行项目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将进
一步凝聚各方力量,整合集团优势,全力推动项目公司快速发展,同风险,共获
利。因此,本计划是公司人才激励机制的新举措,有利于快速推进公司做大做强。
为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计划”》的基础上,公司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计划。
第三条 计划的实施
1、组织管理
公司总部设立事业合伙人计划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把握计划的实施进度,
审议合伙人计划方案,决定合伙人人选及其份额。
2、合伙人的范围:
1) 各项目的核心团队;
2) 对项目发展进行综合协调、重点支持的总部高管及核心人员;
3) 公司未来拟引进的重要人才。
4)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重要人才。
3、计划的实施步骤
本计划以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以对合伙人实
现点对点的定向激励。
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以公允价值受让或增资项目公司,受让或增资后,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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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 10—30%的股权;
合伙企业存续期一般为 3-4 年,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或缩短经营期限。
第二阶段:在项目公司未来实现更高的盈利目标后,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支
付现金或二者结合等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合伙企业所持的项目公司股权。
合伙企业在取得收益并扣除各项运营成本、费用后,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
例分配利润。
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存在投资资金不足问题,根据项目情况资金可分期到
位。
第四条 合伙人权益转让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若发生合伙人离职、被辞退或开除等情形,其所
持合伙企业权益必须全部转让。
2、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权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
3、合伙人在出现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形时,其合伙权益可以转
让,也可以由亲属承继。
4、在上述情况下,合伙权益的受让人仅限于普通合伙人及其同意的受让人
(现任或拟任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但不得与本计划的基
本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第六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实际情况实施执行。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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