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实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董事会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的发展战略、产
品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有其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
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的议
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
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和监督机制,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切实保
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维 成蓉 马敬民
年 月 日